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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用度,发包方如何做才算尽到开端举证责任?

2023-04-03 04:36上一篇: 谈新“食品司法解释”对行政投诉举报处置惩罚的指引作用 |下一篇:没有了

本文摘要: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一、案例索引1、最高院《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2803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审判长为王富博。2、青海高院《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二审民事讯断书》,案号为(2014)青民一终字第66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审判长为索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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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勇 工程案判例研究一、案例索引1、最高院《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5)民申字第2803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审判长为王富博。2、青海高院《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二审民事讯断书》,案号为(2014)青民一终字第66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审判长为索晓春。

二、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泰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一案,不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讯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争议的焦点:工程竣工前后质量问题及修复用度,发包方是否已尽到了开端举证责任? 三、裁判摘要(一)一审西宁中院针对竣工验收及格前整改部门用度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兴安青海分公司施工完毕后,双方及监理方等举行质量检查,存在大量质量问题,经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质监站下发了整改通知,后于2012年3月6日泛泰公司与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签订的《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整改协议》约定,应由兴安青海分公司维修的工程事项,全部交由泛泰公司承接;维修规模及方案由泛泰公司与兴安青海分公司配合协商确定;双方就维修工程的价钱无法告竣协议时根据预算价钱为准;泛泰公司维修的工程费,经结算确定后,在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门窗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屋面栏杆工程仍由兴安青海分公司维修。

涉案工程,由于质量问题多次举行整改,于2012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此部门的质量整改维修用度依据双方约定已由泛泰公司完成,整改、维修工程共有16项,与双方集会纪要、整改通知等确认的需整改的内容相符,泛泰公司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条约及整改工程预算、完税证明,其用度3140775.35元应由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负担。

针对竣工验收及格后保修部门用度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凭据执法划定,衡宇修建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盘算,故本案保修期应从2012年5月25日起盘算。

且泛泰公司与兴安公司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涉案工程在交房时,以及业主装修及入住后,袒露出大量质量问题,泛泰公司多次发函兴安公司通知推行保修义务,但兴安公司接到通知后始终拒绝推行保修义务,泛泰公司无奈对于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住宅楼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水电工程、土建工程、防水工程等委托他人举行了大量的维修、修缮和返工工程,并通过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予以维修和赔偿。

维修工程共有19项,经核实,其中第19项泛泰依山郡二期15号楼2楼322室(122.1平方米)地暖渗水,导致地板及家具损坏,经业主崔某某要求,泛泰公司给其调房为泛泰依山郡15号楼1单元162室(181.28平方米),并赔付崔某某装修损失100000元,换房后的因涨价因素衡宇差价款为376180元,此项共计赔偿476180元。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经质证对换房及装修损失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因衡宇质量问题造成业主崔某某装修损失应予赔偿,其合理损失应酌定为100000元为宜,但给予其换房的处置惩罚不妥,由此发生的用度应由泛泰公司自行负担。其他维修工程及赔偿用度与双方集会纪要确认的需保修的内容相符,泛泰公司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条约及整改工程预算、完税证明,以及向业主赔付的维修赔偿用度清单,证实了所发生的用度,鉴于施工方对建设工程中保修规模及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有维修的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泛泰公司作为建设方亦多次发出保修通知,但兴安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到现场核查情况,亦未予以保修,故泛泰公司支出竣工验收后的保修及赔偿合理用度3430615.04-376180=3054435.04元应由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肩负。

上述两部门维修工程及保修、赔偿项目共计6195210.39元。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不认可维修的项目及用度,在诉讼中,经一审法院向其释明,是否作维修项目及用度的司法判定,其明确表现不申请判定,故应负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二)二审青海高院1、关于竣工验收前的整改用度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青海高院认为,兴安青海分公司施工完毕后,泛泰公司对案涉工程举行了初验,发现工程存在部门质量问题,划分于2011年8月20日、8月25日、9月18日、9月19日向兴安公司发出《关于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事故的通知》、《关于泛泰依山郡二期室外管网等工程质量整改的通知》、《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整改返修项目用度清单》、《关于泛泰依山郡1-19号楼期限整改的通知》,同时在各方的到场下出具了《2011年8月22日-23日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大检查效果汇总》。2012年12月31日,兴安青海分公司出具《回复单》,对部门工程举行了维修整改,对其它未整改部门答应继续整改。2012年1月9日,西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站会同当事人各方对案涉工程举行验收,并下发《竣工验收整改通知单》,通知中明确案涉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达不到竣工交付条件,同时要求建设单元不得将该工程交付住户使用。

同年1月18日,兴安公司出具《关于何友茂延期交房给青海泛泰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陈述》,论述由于工程存在大量质量问题,无法举行竣工验收存案及交付衡宇,给泛泰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等。2012年3月6日泛泰公司与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签订的《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整改协议》约定,应由兴安青海分公司维修的工程事项,全部交由泛泰公司承接;维修历程中,兴安青海分公司卖力负担规模及对此维修方案,由泛泰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配合协商确定;维修规模及方案由泛泰公司与兴安青海分公司配合协商确定;双方就维修工程的价钱无法告竣协议时根据预算价钱为准;泛泰公司维修的工程费,经结算确定后,在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门窗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屋面栏杆工程仍由兴安青海分公司维修,必须在4月15日前完成维修事情。协议签订后,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仍不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推行自己的义务。

2012年3月20日,泛泰公司向兴安公司出具了《关于要求四川兴安建设工程公司尽快整改的函》,见告兴安公司未按条约约定派员对现场维修规模、内容、价钱举行确认,也不派人对维修部门举行跟踪监视,并要求派人举行监视、确认,否则,泛泰公司将自行维修,所发生的工程量及发生的用度直接从工程决算中扣除。同年5月17日,泛泰公司再次向兴安公司发出《关于请贵公司努力配合我司组织完成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竣工验收的函》,兴安公司未回复。

同年5月25日,西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站会同当事人各方对案涉工程举行验收,并下发《建设工程宁静质量整改通知单》,案涉工程仍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要求整改。期间,泛泰公司按约定对质量整改维修工程举行了施工,整改维修工程共计16项,与双方集会纪要、整改通知等确认的需整改的内容相符,维修用度总计为3140775.35元。

由于兴安公司不推行《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整改协议》约定的事项,经泛泰公司多次致函要求兴安公司派员对现场维修规模、内容、价钱举行确认,兴安公司既不派人对维修部门举行跟踪维修,也差池维修价钱举行监视、确认,经泛泰公司多次见告后,自行对整改维修工程举行了维修,且整改维修工程的16项,与双方集会纪要、整改通知等确认的需整改的内容相符,泛泰公司提供了与第三方签订的条约及整改工程预算、完税证明等证据加以佐证,应予确认。至于兴安公司提出泛泰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条约、概算书、完税发票缺乏真实性的上诉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泛泰公司提交的证据系伪造或虚假,且一审举证期间及庭审释明后,兴安公司对质据的真伪性未提出判定,其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关于竣工验收后的保修用度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青海高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凭据执法划定,衡宇修建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及格之日起盘算,兴安公司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推行质量保修义务。

涉案工程在交房时,以及业主入住后,显现出大量的质量问题,2012年11月1日、11月8日、11月27日、12月6日,泛泰公司划分向兴安公司发出《事情联系单》、《关于“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工程返修对量及工程结算”的函》、《工程联系单》、《关于对我司工程联系函的复函的复函》,对交房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关于工程量及价钱简直定问题及通知兴安公司推行保修义务等事宜致函兴安公司。兴安公司于同年12月11日向泛泰公司回复《关于青海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函的复函》,见告泛泰公司应与兴安青海分公司陈某某、乔某某举行协商,同时要求支付工程款。12月12日、13日,泛泰公司又向兴安公司发出《关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复函的复函》、《关于泛泰依山郡二期多层工程维修的函》,要求兴安公司联系陈某某、乔某某与泛泰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商议维修事宜。

2013年3月30日,在泛泰公司、兴安公司、兴安青海分公司、西宁博大物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到场下形成了《泛泰依山郡二期多层1-19号楼2013年2月—3月工程质量检查集会纪要》,纪要中枚举了大量的质量问题,兴安公司的参会代表认可泛泰公司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自行维修和保修,同意用度由何友茂负担。对该集会纪要内容,兴安公司回函认为该集会纪要总结部门表述内容记载不实,但未否认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7月25日、8月1日,泛泰公司再次向兴安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实时负担保修义务、处置惩罚质量缺陷的紧迫致函》、《2013年已维修用度汇总表》、《2013年前必须实时维修用度估算表》、《屋面玻纤瓦脱落、室内排水管破裂影像资料》、《关于四川兴安公司复函的回复意见》,要求派员对质量问题举行维修或由泛泰公司自行维修等。

对此,兴安公司回函同意对部门质量问题举行维修,其他维修等事宜属于兴安青海分公司负担的责任,及由于泛泰公司拖欠工程款引发兴安公司负担相应责任不妥等。(三)最高院再审审查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主要为兴安公司向泛泰公司支付维修价款是否有相应事实依据的问题。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兴安公司与泛泰公司就案涉住宅楼工程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相关整改维修事项经由多次协商、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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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会纪要》及《泛泰依山郡二期1-19号楼整改协议》等相关文件,双方已就维修工程的详细实施形成合意,即由泛泰公司承接应由兴安青海分公司维修的工程事项,维修规模及方案由泛泰公司与兴安青海分公司配合协商确定,双方就维修工程的价钱无法告竣协议时根据预算价钱为准,泛泰公司维修的工程费,经结算确定后,在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门窗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屋面栏杆工程仍由兴安青海分公司维修。在协议实际推行中,因兴安公司怠于推行其应负担的维修义务,泛泰公司自行组织案涉工程的相应维修及整改事情,并支出相关用度,现其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向兴安公司主张相应款子有事实依据。

为证明其为该工程垫付的工程维修用度,泛泰公司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质料,应认为其已尽到了开端的举证责任。兴安公司虽对部门维修项目与用度不予认可,提出泛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质料中存在伪造签名、重复盘算、预开发票等问题,但并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经一审法院释明亦明确表现对维修项目及用度不申请判定,故其抗辩欠缺相应的事实基础。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划定判令兴安公司负担举证不能的执法结果于法有据,在此基础上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无不妥。

四、 启示与总结工程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负有整改义务,竣工验收之后负有保修义务。对竣工验收前质量问题,发包方要团结监理、质监站等团结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形成书面记载,书面指令施工方整改,施工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包方需书面见告施工方将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用度由施工方负担;同样对竣工验收后质量问题,发包方要团结物业、监理(如果有)也需照此管理,即先形成书面记载,且函告施工方推行保修义务 ,若不推行保修义务,将将委托第三方推行用度由施工方负担。

本案发包方证据意识较强,多次与施工方协商谈判,形成了一些列书面文件,如《整改协议》、《整改函》、《维修函》、与第三方签订的条约及整改工程预算、完税证明等等,这些证据的维修项目、维修用度能相互印证,至此,发包方已尽到了开端的举证责任。兴安公司虽对部门维修项目与用度不予认可,提出泛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质料中存在伪造签名、重复盘算、预开发票等问题,但并未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经一审法院释明亦明确表现对维修项目及用度不申请判定,故其抗辩欠缺相应的事实基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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